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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3717230044875813/2025-08546 分  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標  題: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文  號: 成政辦發〔2025〕1號
內容概述: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效力狀態: 有效
統一登記號: CWDR-2025-0020001
  • 索 引 號:113717230044875813/2025-08546
  • 分  類: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 標  題: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
  • 文  號:成政辦發〔2025〕1號
  • 內容概述: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 效力狀態:有效
  • 統一登記號:CWDR-2025-0020001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政辦發〔2025〕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成武縣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推進文明和諧城市建設,根據《菏澤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將城區東到成武東外環,北到東漁河南堤,西到五岔路口,南到定碭路區域納入管理范圍。

管理范圍內犬只的飼養、經營、診療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政府部門監管和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建立由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衛、縣畜牧服務中心等部門參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居民委員會各村民委員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公安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派出所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養犬登記,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組織捕捉流浪犬只,捕殺狂犬和正在傷人的犬只,查處無證養犬、遛犬不束牽引帶等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監督縣城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查處攜帶犬只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依法監督犬只診療機構經營活動,負責對違反免疫接種行為的查處。

縣畜牧服務中心負責犬只免疫,負責狂犬、疫犬、無主犬尸無害化處理,監測、預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時向縣衛局提供疫情信息。

縣衛局負責預防狂犬病知識宣傳,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診療,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運輸、儲存、使用工作。

縣房產服務中心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對開辦犬類養殖場、犬類交易市場和為犬類服務的機構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融媒體中心負責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志愿者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參與養犬宣傳教育和監督活動。

第六條文亭永昌街道辦事處及所轄管理范圍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引導和督促養犬人履行免疫和登記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犬日常管理工作,及時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管理范圍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居民、村民、業主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劃定允許遛犬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識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監督、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到舉報后應當登記并及時處理,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縣畜牧服務中心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犬只免疫網點,組織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養犬人應當在以下時限將犬只送至犬只免疫網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第九條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養犬登記辦理地點和網絡平臺。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公布的地點或者網絡平臺辦理養犬登記。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三)養犬人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四)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公安機關收到養犬人提交的養犬登記材料,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記,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

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禁止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牌。

第十一條養犬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一年。養犬人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注明的登記有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攜帶犬只及其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證明,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自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以及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公布的地點或者網絡平臺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一)養犬地、養犬人變更的;

(二)犬只死亡、失蹤的;

(三)放棄飼養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的。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交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交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十四條實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制度。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種和標準,按照菏澤市農業農村局菏澤市公安局、菏澤市城市管理局菏澤市烈性犬品種目錄和大型犬標準的公告》《關于補充菏澤市烈性犬品種的公告》確定。

養犬人不得飼養已經列入烈性犬和大型犬目錄的犬只。

第十五條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和住宅小區樓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禁止在住宅小區內從事犬只經營、診療活動。

第十六條實行犬只收容救助制度。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用于收容救助留檢流浪、走失、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救助留檢場所應當建立收容救助留檢犬只信息平臺,設置犬只登記信息免費查詢等功能。對有登記信息的走失犬只,應當自被收容之日起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無法通知或者未登記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布招領公告。養犬人認領犬只的,應當承擔犬只在收容救助留檢場所期間產生的費用。

收容救助的犬只可以由符合養犬條件的養犬人領養。鼓勵社會團體依法參與犬只救助活動。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戶;

(二)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四)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五)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七)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犬只頸部佩戴犬只標識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主動避讓他人;

(三)隨身攜帶犬只糞便清理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在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采取懷抱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緊牽引帶等措施;

(五)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體育場館、商場、超市、農貿(集貿、批發)市場、賓館、飯店、博物館、展覽館、青少年宮、音樂廳、圖書館、影劇院、候車(機、船)室等公共場所。

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度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二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從事犬只經營、診療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免疫、診療、配種和交易外,不得攜帶犬只外出;

(二)因犬吠、氣味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污染環境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三)建立病死犬只處理臺賬和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四)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菏澤市養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只二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每只一千元罰款。

(二)不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補辦、變更、注銷養犬登記證、補辦犬只標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每只五百元罰款。

(三)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沒收犬只,并處每只二千元罰款。

(四)放任犬只自行出戶或者攜帶犬只出戶未束牽引帶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遺棄、虐待犬只的,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管理辦法,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菏澤市養犬管理條例》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養犬人違反《菏澤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一年內累計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兩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飼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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