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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3717230044875813/2025-08367 分  類: 政府文件
發(fā)布機構: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 年 05 月 07 日
標  題: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25 年 05 月 07 日
文  號: 成政發(fā)〔2025〕2號
內容概述: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效力狀態(tài): 有效
  • 索 引 號:113717230044875813/2025-08367
  • 分  類:政府文件
  • 發(fā)布機構: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5 月 07 日
  • 標  題: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 發(fā)布日期:2025 年 05 月 07 日
  • 文  號:成政發(fā)〔2025〕2號
  • 內容概述: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 效力狀態(tài):有效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成政發(fā)20252號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單位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將修訂后的《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武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guī)則〉的通知》(成政發(fā)〔2018〕8號)同時廢止。


成武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成武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縣實際,制定本規(guī)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zhí)行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guī)

第三條  本規(guī)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縣政府作出的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社會面廣、專業(yè)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決策事項: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農業(yè)農村現(xiàn)代化規(guī)劃、數(shù)字經濟規(guī)劃、產業(yè)發(fā)展和結構調整規(guī)劃、安全生產規(guī)劃、制造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規(guī)劃等專項規(guī)劃

(四)制定開發(fā)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fā)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qū)、傳統(tǒng)村落、風景名勝區(qū)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縣域內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供熱價格、燃氣價格、公交票價、公辦高中收費等重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決定對經濟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本條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司法局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編制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確定,經縣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自印發(fā)之日起15日內向市司法局備案。

第五條  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年初向政府部門(單位)、各鎮(zhèn)(街)征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政府部門(單位)、各鎮(zhèn)(街)應當按規(guī)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的申報工作,并配合縣司法局做好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fā)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尊重客觀規(guī)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等規(guī)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縣長代表縣政府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縣政府副縣長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xié)助縣長決策。

縣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并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縣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定、執(zhí)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縣政府咨詢論證審查專家?guī)?/font>為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智能輔助機制。

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審計按照規(guī)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jiān)督。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應當納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設規(guī)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的內容和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長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政府部門(單位)、各鎮(zhèn)(街)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并形成前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縣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充分協(xié)商協(xié)調,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yè)機構起草。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書;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意見。

擬定市場準入、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擬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貿易政策合規(guī)審查。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huán)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縣政府各部門(單位)鎮(zhèn)(街)等單位職責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xié)商,并進行會簽;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xié)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yè)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yè)和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將決策草案等材料于召開座談會3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二十一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決策事項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平合理公開確定聽證參加人,并保證利害關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聽證參加總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

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程序應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聽證的規(guī)定。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制作聽證報告,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有關文化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公用事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了解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的意見,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和記錄各方面的意見,不得只聽取、記錄贊成意見,不得漏報、瞞報反對意見。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形成書面報告,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反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待后續(xù)程序履行完畢后連同決策草案等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強制、誘導專家、專業(yè)機構出具特定意見。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yè)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對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決策事項,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九條  專家、專業(yè)機構可以從下列方面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

(二)科學性;

(三)決策的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決策實施對社會穩(wěn)定、生態(tài)環(huán)境、生產安全、財政經濟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和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yè)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并形成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司法局要不斷健全完善縣政府咨詢論證審查專家?guī)爝\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遴選聘任、誠信考核和退出等機制。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照有關規(guī)定已對有關風險可控性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三十三條  風險評估單位可以就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wěn)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態(tài)環(huán)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帶來重大政府性債務、導致區(qū)域性或者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隱患的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范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可能引發(fā)的其他風險。

第三十四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與步驟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會商分析、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查找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確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五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fā)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可以暫緩決策,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將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送請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申請書;

(二)決策草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形成過程等內容的起草說明;

(四)依據目錄及文本;

(五)部門會簽意見;

(六)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七)專家論證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八)風險評估報告;

(九)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十)聽取公職律師、法律顧問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

十一)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十二承辦單位辦公會議紀要;

(十三)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三十九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四十條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建議。合法性審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急需研究的,應當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四十一條  對合法性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縣司法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超越縣政府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

(二)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正程序;

(三)具體規(guī)定不合法的,提出相應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縣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以及意見研究采納情況;

)專家論證意見以及意見研究采納情況;

)風險評估報告;

)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guī)審查的,同時報送審查的有關材料;

縣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條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縣長最后發(fā)表意見。縣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shù)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七條  縣長在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后再次討論或者暫緩實行的決定。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對涉及面廣、嘗試性的決策措施,應當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

對前瞻性較強的重大改革措施,應當先試行,經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第五十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在本域內發(fā)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章  決策執(zhí)行和調整

第五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決策執(zhí)行情況,不得拒不執(zhí)行、推諉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發(fā)現(xiàn)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zhí)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xiàn)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作出處理。 

第五十三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出現(xiàn)本規(guī)定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政府可以作出停止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情況緊急的,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zhí)行。

縣政府依法作出停止執(zhí)行、中止執(zhí)行的決定或者修改決策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縣政府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決策承辦單位承擔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可以自行開展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第五十五條  依法開展決策后評估的,應當評估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第五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縣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同時抄送縣司法局。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zhí)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xù)執(zhí)行、停止執(zhí)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經評估需要停止執(zhí)行或者修改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決策執(zhí)行定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將決策執(zhí)行情況納入督查工作范圍,加強對決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單位),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本規(guī)20255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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