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30044875813/2023-06915 | 分 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7 日 |
| 標 題: |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 | 2023 年 05 月 17 日 |
| 文 號: | 成政字〔2023〕46號 | ||
| 內容概述: |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統一登記號: | CWDR-2023-0010001 | ||
- 索 引 號:113717230044875813/2023-06915
- 分 類: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5 月 17 日
- 標 題: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23 年 05 月 17 日
- 文 號:成政字〔2023〕46號
- 內容概述: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效力狀態:有效
- 統一登記號:CWDR-2023-0010001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政字〔2023〕4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考古工作重要論述,進一步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建立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自然資源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1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19〕2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總體要求,嚴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工作方針,堅持依法依規、統籌推進、保護文物、服務便民原則,扎實推進我縣國有土地開發建設過程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提前發現保護地下文物,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及前期運作成本,確保“拿地即開工”,實現城市發展和文物保護協調共贏的總體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
(二)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
(三)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
(四)涉及地下文物豐富區的。
考古調查后未發現文物埋藏的,經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布的考古調查勘探資質單位(以下簡稱“考古單位”)調查確認,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改造和已實施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基本建設用地再建,且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未經人類活動擾動的自然形成的原狀土層的,經考古單位調查確認,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全縣范圍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工程開工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仍按現有程序進行。
根據我縣歷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狀況,全縣區域劃分為一、二、三級文物分布區,國有建設用地所屬的文物分布區等級可根據文物新發現情況動態調整。
(一)我縣已知文物點所在區域劃為一級文物分布區,該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根據用地需求進行考古發掘。
(二)經調查發現可能存在文化遺存的區域劃為二級文物分布區,按照先急后緩原則,該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先進行考古勘探,根據用地需求進行考古發掘。
(三)經調查未發現文化遺存的區域劃為三級文物分布區,該區域的國有建設用地可不再進行考古勘探。經考古單位考古調查后提出文物影響評估意見,縣文物行政部門據此出具土地供應意見。
鑒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預知性,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后如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文物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
1.明確申請主體。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申請單位為縣土地儲備部門。
2.明確實施主體。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由山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勘探資質單位組織實施,考古單位可聯合縣內文博專業機構或與具有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發掘單位)合作實施;考古發掘由發掘單位負責實施。
3.明確實施條件。申請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符合:考古調查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明確;按要求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的土地清表(垃圾清運、地面硬化層破碎、地面附屬物清理等)工作;無妨礙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權屬糾紛等條件。
1.制定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于每年土地計劃收儲入庫前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年度土地入庫計劃,包括每宗擬出讓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圖紙)、面積、出讓時間、聯系單位、聯系人等信息,提出考古調查勘探需求。
暫不具備考古前置條件和計劃外的土地供應,縣土地儲備部門可根據需要隨時提出考古調查勘探需求。
根據考古調查勘探需求,縣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單位制定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2.申請開展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縣土地儲備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及時聯系考古單位編制《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方案》,報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程序履行考古調查勘探審批手續后,與考古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議》。國有建設用地一次性考古調查勘探確有難度的,可申請分期實施。
1.考古調查勘探作業時限
考古勘探區域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勘探;5萬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每增加1000平方米,考古勘探時限延長1個工作日。遇有地層堆積情況特別復雜的,適當延長勘探時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依據標準計算工期的15個工作日。因天氣等不可抗力、阻工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勘探無法正常開展的,不計入工作日。
2.考古調查勘探基本流程
縣文物行政部門收到考古調查勘探需求后,組織考古單位開展考古調查工作,考古調查認為有必要進行考古勘探的,考古單位編制《考古勘探工作方案》,經縣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待省批準后,考古單位依法開展考古勘探工作,勘探進場應向縣文物行政部門報備,工作結束后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
3.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1)建設用地不涉及已知不可移動文物的,未發現文物埋藏的,由考古單位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縣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單位《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2)建設用地涉及已知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由縣文物行政部門在《考古調查意見書》中明確文物保護相關要求,對文物進行避讓,并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列明,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及時予以調整。無法避讓的,由縣土地儲備部門申請考古發掘、遷移等措施,報相應文物審批部門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未獲得相關文物審批手續不得施工。
(3)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的,考古單位應在《考古調查勘探報告》中提出保護意見和建議。需要考古發掘的,縣土地儲備部門作為考古發掘申請單位,與發掘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發掘結束后由發掘單位出具《考古發掘工作報告》。縣文物行政部門根據《考古發掘工作報告》確定是否需要原址保護,并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其中需要原址保護的,要提出明確要求,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規定調整用地規劃,由縣文物行政部門對地下文物埋藏點依法登記、公布。
(4)歷史上已實施考古勘探、發掘的,且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由考古單位調查確認,報縣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可不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由縣文物行政部門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果運用。發掘單位應當對考古發掘的文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具備條件的縣國有博物館應為發掘單位出土文物暫存、整理提供支持。
(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安排。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每年由縣財政部門按計劃列入縣文物行政部門預算,年度計劃外的可根據需求另行追加。本實施意見適用范圍外的建設用地,施工中發現文物所需的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1.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對轄區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根據縣土地儲備部門申請,負責組織履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審批手續。
3.根據考古單位的《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向調查勘探申請單位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4.負責依法組織開展考古發掘工作,依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報告向考古發掘申請單位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5.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土地供應,縣文物行政部門應告知申請單位文物保護具體要求。
6.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實施改造的,根據考古單位調查結果出具《土地供應意見書》。
7.指導發掘單位、文物接收單位做好文物移交工作。
1.負責協調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的相關工作。
2.負責向縣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年度土地儲備入庫計劃,配合縣文物行政部門編制考古勘探計劃。
3.負責依據文物審批部門出具的文物選址意見,依法依規供應土地。對需原址保護的考古遺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用地,制定用地規劃時依法予以保護。
4.負責在土地儲備入庫前,委托考古單位編制《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方案》,報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程序履行考古調查勘探審批手續后與考古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議》。
5.負責使擬出讓土地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條件。
6.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的,負責與發掘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申請考古發掘。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將考古工作經費列入縣文物行政部門財政預算,并按進度撥付。
1.負責辦理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根據考古單位出具的《考古調查勘探報告》或《文物風險評估報告》,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
2.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土地供應,應依據建設單位聘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文物風險評估報告》及《原址保護方案》,依法履行權限范圍內行政審批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履行到位,有效推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順利實施。
(二)明確分工,合力推進。要緊密結合工作職能,圍繞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建立聯動機制,由文物行政部門牽頭,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有序進行。
(三)抓好落實,力求實效。積極探索改革國有建設用地區域化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新舉措、新辦法,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認真研究,重大問題要及時提請縣政府研究決策,確保方案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本意見于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成武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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