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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4 分  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0 年 05 月 08 日
標  題: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武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 年 05 月 08 日
文  號: 成政辦字〔2020〕19號
內容概述: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 效力狀態: 失效
統一登記號: CWDR-2020-0020002
有效期說明: 到期失效
  • 索 引 號: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4
  • 分  類: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標  題: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武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文  號:成政辦字〔2020〕19號
  • 內容概述: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紀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 效力狀態:失效
  • 統一登記號:CWDR-2020-0020002
  • 有效期說明:到期失效

成武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政辦字202019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成武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成武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紀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及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購置或受援捐贈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和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其他應收款及對外投資等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溝、水面、綠化地、農業生產道路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行委托代理制度。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的總體要求: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強化監督,加強服務,逐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經營方式,確保農村“三資”保值增值,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促進農民收入增加,促進農村經濟社會規范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形式依法組建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資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財務管理;農村資產和資源管理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所有資產和資源的管理。

第五條 實行委托代理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第六條 鎮街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監管責任主體,鎮街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服務中心)承擔“三資”監督管理、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具體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縣財政局按照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審計局負責審計業務指導,依法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公共資金、自然資源資產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縣民政局負責指導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縣長任副組長、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民政局、審計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成立由鎮街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進一步加強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由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任主任,其它5名以上專職人員為成員的代理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務,其主要責任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轄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使用和經營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對村集體資金實行代管,對村集體收支業務實行賬前會審,信息錄入“三資”監管平臺,健全電子賬務;

(五)對村集體資產資源清查和產權界定、登記、保管、經營、處置等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審核;對村級工程建設和財產物資采購進行審核、監督;

(六)接受村(居)集體委托,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本轄區范圍內村級工程建設、財產物資采購、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等招投標活動;指導、監督招投標合同簽訂、合同履行,調處招投標活動中的交易糾紛;做好招投標資料的收集、登記、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

(七)指導建立鎮(街)(居)兩級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和文書檔案;提供村(居)集體資產資源的相關報表、數據;及時公示、公開相關報表、數據。

第九條 代理服務中心應配備審核員、出納員、記賬員,要明確崗位職責。村級設報賬員,負責憑證的收集、整理、傳遞、報賬記賬、財務公開等事項。

第十條 代理服務中心分村(居)設賬、分村(居)核算。代理服務中心為各村(居)設置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收支明細賬、往來明細賬、資產(資源)登記簿;村級設現金(存款)日記賬、資產(資源)臺賬。

第十一條 代理服務中心要按照規范化標準化建設運營,有2-3間辦公用房,配備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檔案櫥、保險柜等設施設備和財務軟件。

第十二條 各鎮街要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各村(居)要在民主自愿和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將村(居)集體的資金、資產、資源與財務賬目委托鄉鎮代理,村(居)委會與所在鎮街代理服務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居)黨組織、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村(居)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向村民會議報告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的登記,資產、資源的維護及賬務核算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關程序規定,對集體資產、資源的建設、處置、發包、租賃等進行招投標,監督合同履行;

(五)聽取和反映群眾對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接受縣直有關部門、代理服務中心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財務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堅持“收入合規、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年度收支預算。年初預算、預算調整、年終決算須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代理服務中心監督執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備用金制度。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根據各村(居)人口多少及收支規模,核定每月備用金數額。原則上千人以下的村(居)每月不超過1000元,千人以上的村(居)每月不超過2000元。備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報賬或報銷。

第十七條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代理服務中心應按村(居)開設獨立賬戶,分村(居)建賬、獨立核算,實行“雙印鑒”管理。

(居)集體和代理服務中心要嚴格執行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準確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賬款相符。不得借支、挪用代管資金,不得公款私存,也不得在各村(居)之間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收入管理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處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級轉移支付及補助資金、征地補償費、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等各項收入,均納入代理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抵庫。各村(居)要在收入實現后3個工作日內交鎮街代理服務中心代管,辦理存儲手續;村(居)級取得的上級補助收入由鎮街財政所按時撥付代理服務中心村級賬戶。

第十九條 開支審批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包括經營性支出、管理費用以及公益事業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資項目支出等。要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和審批權限。當月支出當月報賬,嚴禁跨月份報賬。

村集體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在原始憑證上簽字,交村(居)支部書記、村(居)主任審批簽字,經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同意加蓋專用章后,報鎮代理中心審核員審核加蓋審核專用章,交由代理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入賬。

支出憑證必須手續齊全,手續不全的,出納員不得付款,記賬員不得入賬。嚴格審核標準,不符合支出預算及標準的不批;原始憑證要素不全、不規范的不批;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的不批;所購物料用途不明或應入庫登記而保管人員未簽字的不批;數量、單價、金額不符的不批;大額票據未按程序開支的不批。

第二十條 管理費用控制制度。村(居)集體購買零星辦公用品,須取得正式票據并附詳細清單;購買500元以上的單件辦公用品,報代理服務中心批準后集中進行采購。

取消村組招待費,縣直、鎮街工作人員到村(居)工作一律不準公款就餐。村(居)集體管理人員因公出差,本鎮街范圍內無出差補助。縣內參加培訓、會議、辦理公務等盡量當天返回,每人每天給予生活補助,交通費、住宿費依據發票據實報銷;召集單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費的,村(居)不得報銷任何費用;外出差經鎮街領導批準,參照《關于成武縣縣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財行﹝2018﹞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票據必須使用縣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嚴禁使用自制票據和偽造專用票據。

代理服務中心的資金管理會計負責收據的發放、登記、使用、核銷工作,并定期做好檢查。建立票據管理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柜保存、規范操作,防止票據丟失、蟲蛀、鼠害、火災等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健全債權債務明細賬,定期清理核實債權債務,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外單位及個人拖欠村(居)集體的款項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確保債權的實現。

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嚴禁舉債或違規發放村干部報酬、補貼,嚴禁違規出借村(居)集體資金,嚴禁將村(居)集體資金用于購買股票或從事期貨、外匯等高風險金融投資或交易。特殊情況確需集體舉債或出借村(居)集體資金的,須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財務處理制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統一實行電算化處理。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打印機、及相關設備,村(居)會計為報賬員及集體資產專管員,做好報賬業務,做好工程合同、財務公開表等基礎檔案資料的管理。

各村(居)報賬前,必須由村支部書記組織(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居)委會成員參與的財務票據審查會議,由參會人員現場對票據逐一審查,填寫村財務票據審查統計表,并簽字蓋章;報賬時,(居)報賬員攜帶有村支書(或村主任)簽字(居)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章的全部收支票據,到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居)集體經濟組織因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取得的原始憑證,應當為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員審核各村憑證,村(居)報賬員將審核后的憑證交記賬員,記賬員依據憑證登記總賬、收支明細賬、往來明細賬,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依據憑證、賬簿及報表填制村級財務公布榜,交村(居)報賬員向群眾公布。

(居)各項經濟往來收付款項,如報銷差旅費和支付誤工工資等都必須由代理服務中心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推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實行網上審批、銀聯支付和村務卡制度,實現“零現金”支付。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制度。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資料,每年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都要按照歸檔要求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丟失和泄密。

完善使用和借閱手續,設立“會計檔案調閱登記簿”,詳細登記調閱日期、調閱理由、調閱人、歸還日期等。

代理服務中心保管的各村(居)當年會計資料可在三年后登記造冊交各村(居)管理,由各村(居)繼續保存至規定的會計資料保管年限。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單”報代理服務中心批準后,由鎮(居)兩級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督銷毀,由監督人在銷毀清單上簽字證明,并將清單歸檔。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二十六條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第二十七條資產評估制度。以招標投標方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

第二十八條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等事項,應當對資產進行評估;方案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提交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批準,公示無異議后,由代理服務中心進行招投標;招標結束后簽訂正式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進行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的,集體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三十條資產購置制度。村(居)委會提出資產購置方案,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提交代理服務中心審核批準。限額2000元以下的由村(居)自行采購;限額2000元以上的,由代理服務中心統一采購;限額10萬元以上的,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標采購。購置完成后,履行規定程序,辦理入賬手續。

第五章 資源管理

第三十一條資源登記簿制度。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溝、水面、綠化地、農業生產道路等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建立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二條資源招標投標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村(居)委會應制定招標方案,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提交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公示,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承包費、租賃金、工程造價等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結束后簽訂正式合同,村(居)及代理服務中心分別建立合同檔案。

第三十三條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三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納入轉賬管理。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三十五條民主理財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村務監督委員會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建立專門的議事規則,充分履行職責,每月1-3日為民主理財日,審核上月的財務收支,填寫《民主理財小組活動記錄》,并由全體成員在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開制度。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村務公開工作的決定》和省市縣有關文件要求,為有效防止和解決腐敗問題,做好財務公開。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和收益分配計劃;各項收入包括“一事一議”籌資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財政對村級轉移支付收入、集資入股款、征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和其他收入;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公益福利支出、村組干部工資報酬、村級管理費用、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和其他支出;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財產;債權債務內部來往、應收款、應付款、銀行及其他財產;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積公益數額、提取應付福利費數額、外來投資分紅數額、農戶分配和其他分配;農民承擔的各項費用等;各項支農惠農資金發放。要全程公開,村級組織每季度首月5日在固定設置的公開欄公布上季度財務事項,也可通過網絡、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三十七條審計制度。堅持賬前審核和事后審計相結合,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依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村(居)集體“三資”實施審計。不斷加大對集體土地征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合村點”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扶貧救濟、政府發放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村(居)干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審計工作要堅持審計前有方案、有通知;審計中有記錄;審計后有報告、有結論、有處理意見;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民主評議制度。與村級財務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包括財務主管、村報賬員、民主理財負責人等,都應當接受集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鎮街統一組織,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評議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民主評議結果納入鎮、街對村級的考核內容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農業農村及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切實抓好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情況及問題及時通報,督促做好整改。

第四十條鎮街每年通過黨員群眾評議、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意見、專項核查等形式,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委托代理服務工作評價,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資金未交代理服務中心管理、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的;

(二)(居)集體經濟組織及代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將不符規定的收支入賬的;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貪污、私分、損壞或非法動用農村集體“三資”的;

(四)未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處置村(居)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行為的;

(五)在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工程項目建設和農村集體資源承包工作中不按規定程序招投標的在招投標工作中采取不正當手段,操縱招投標,營私舞弊的;

(六)鎮街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人員不堅持原則、不負責任,給村集體造成損失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擾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給村集體造成損失或引發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各鎮街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社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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