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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2 分  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標  題: 成武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22 日
文  號: 成政辦發〔2021〕6號
內容概述: 為進一步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制... 效力狀態: 有效
統一登記號: CWDR-2021-0020001
  • 索 引 號: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2
  • 分  類: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成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 年 12 月 22 日
  • 標  題:成武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22 日
  • 文  號:成政辦發〔2021〕6號
  • 內容概述:為進一步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
  • 效力狀態:有效
  • 統一登記號:CWDR-2021-0020001

成武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

成政發〔202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山東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和省、市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規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規定、辦法、規則等行政公文。

縣政府(含縣政府辦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縣政府規范性文件; 鎮政府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縣政府工作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縣政府、鎮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工作部署、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一般可以使用“決定”、“命令”、“辦法”、“規定”、“規則”、“細則”、“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縣政府和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縣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二)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三)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四)符合本縣實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六)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符合規范性文件的體例、結構和文字表達等技術要求,做到文體規范、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用詞準確、標點符號正確規范,必要時,應當明確某些用語的特定含義。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結構一般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以章、條、款、項、目的形式表達。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號,項和目的序號分別用中文數字加括號與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內容比較簡單的,可以不分總則部分,應寫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主管機關或部門;分則部分,應寫明具體管理措施和辦事程序、主管機關或部門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附則部分,應寫明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立項、起草、審查、審議、簽署、發布以及備案、監督、實施、評估、清理、匯編、解釋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立項和計劃

第七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由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縣政府報請立項。報送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內容以及制定依據、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

第八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第四季度印發提報下一年度擬制定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縣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出報請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報送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內擬訂縣政府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以縣政府辦公室文件下發,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組織實施,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執行。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計劃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間等。

列入年度計劃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起草工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計劃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縣政府書面說明原因,并抄送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

對未列入年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因特殊情況需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向縣政府書面說明理由,并由縣政府領導簽批同意。

第九條 縣政府所屬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按照有關立法原則自主確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送審

第十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起草,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給予必要的指導。

第十一條 起草工作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負責人主持,組織起草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規范性文件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三條 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縣政府有關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與縣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溝通協商,協商方式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

第十四條 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社會公眾、行政管理對象、企業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評估在報送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核時,一并提交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前評估報告):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

(二)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

(三)社會公眾普遍關注或者爭議較大的

(四)涉及宏觀經濟穩定和市場穩定以及重要行業領域重大政策調整的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起草單位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內容、方法、進度安排和障措施等

(三)組織實施評估,開展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組織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進行論證

(四)對評估活動及形成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估報告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應當遵循下列標準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

(二)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

(四)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五)是否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

(六)出臺時機是否適當。

第十八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并征求意見修改完畢或會簽后,起草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有關材料及時報送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審查。

第二十條 報送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起草單位承擔法制事務的機構合法性審查、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報送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及電子文本;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前評估報告;

(四)加蓋單位公章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依據、需要解決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起草過程、征求意見的情況、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對主要內容的說明、評估論證結論等);

(五)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及參照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起草單位承擔法制事務的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征求意見或會簽材料;

(八)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如應當聽證的,提交聽證材料;影響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提交政策解讀材料;內容復雜或專業性較強的,提交文本注釋稿等)。

第四章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送審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就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原則和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是否違規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是否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

(九)需要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緩辦、要求送審單位補交材料或者退回送審單位: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的,起草單位未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的;

(三)報送規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四)規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沒有制定必要的;

(五)規范性文件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六)需要緩辦、補交材料或者退回送審單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時,可以開展調查研究,召開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組織、專家、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論證會,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論證,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組織好相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發征求意見函,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按規定的期限向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加蓋公章的書面意見,逾期沒有報送的,視為同意。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征求意見事宜。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可以根據需要舉行聽證會,組織有關單位、社會團體、行政管理相對人、公眾代表及有關專家等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建議,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組織聽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決策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分歧意見較大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協調或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根據不同情形,出具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性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范性文件外,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上述審核時間,不含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征求意見、協調以及開展聽證的時間在內。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送審單位收到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后,應當認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見。對主要意見不能采納的,應當告知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單位不得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五章審議和發布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

(二)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作合法性審核報告;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審議;

(四)其他列席會議人員發表意見;

(五)表決。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表決情況分別處理:

(一)表決通過的,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二)表決原則通過,但尚需作進一步修改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會議審議意見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簽署;

(三)表決未通過的,根據會議審議意見,起草單位應當重新起草和送審,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再行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統一公布載體公開向社會發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三十七條 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室、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對文件主要內容及其出臺的必要性作出解讀,便于群眾理解和執行。行政機關在本級政府規定的統一發布載體及其他載體上發布規范性文件,應將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一并發布。

第六章備案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報菏澤市人民政府和成武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及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七份(含電子文檔)。

鎮政府規范性文件和縣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同時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及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含電子文檔)。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報送備案的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及縣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應當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廢止或者提請縣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可以向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處理結果答復的規范性文件,經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將延長處理答復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鎮政府規范文件、縣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部門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發布實施。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發現未經審查而印發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可以提請縣政府撤銷該文件,并向社會公示該文件無效。

對未經備案的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縣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提請縣政府作出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建議。

第七章實施和后評估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3年至5年。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屆滿則自動失效。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實施日期。實施日期與發布日期應當間隔30日以上,便于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機構和群眾知曉。但發布后不立即實施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是指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機關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制度規范、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關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

)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依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即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合理性標準,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可操作性標準,即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規范性標準,即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

(五)實效性標準,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第四十六條 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后評估的,評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制度的實施效果評價和完善建議。

第八章清理和匯編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主要實施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修改,修改規范性文件按照制定程序辦理: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修改或廢止,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二)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三)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廢止:

(一)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廢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據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二)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因實際情況變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三)新的規范性文件已取代舊的規范性文件;

(四)其他應當予以廢止的情況。

第五十條 應當廢止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發文廢止。

第五十一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決定修改或廢止、宣布失效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由縣政府發文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清理后繼續有效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適時進行匯編。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規范性文件以外的通知、意見、決定、方案等)需要由縣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鎮政府和縣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或者因規范性文件違法對行政管理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應嚴格追究制定機關和有關人員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五十六 本辦法自202112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21日。2019年12月17日發布的《成武縣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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